据新华社消息,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在2023年7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多项修改,包括在草案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二款、第二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这样,符合规定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与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

  草案还完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准确界定和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

  新华社消息称,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臧铁伟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

  “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臧铁伟说。

  臧铁伟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