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公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案例共5件,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12月26日,“两高”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资金募集端”,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主,也有部分诈骗类犯罪;二是“资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

  资金募集端

  在5大案例中,涉嫌金额最大的案件是一起“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非法集资诈骗案”,诈骗金额达78.81亿元。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团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等人,使用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随后,将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三家“辉某系”公司销售。

  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时,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余元。

  类似非法集资诈骗的另一个案例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非法公开募资5.999亿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深圳弘某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深圳弘某汇富贰号投资企业等有限合伙企业,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实情,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

  同时,苏某明指使高某、贺某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介会,并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由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并由苏某明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变相承诺保本付息。

  苏某明、高某、贺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并转入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

  资金使用端

  职务侵占是私募基金犯罪在资金使用端中的一个途径。涉及职务侵占的包括“郭某、王某职务侵占”和“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在“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例中,妻子利用职务便利,对丈夫提供交易信息,

  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郭某担任“利某公司”资金交易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丈夫王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郭某通过瞒报交易环节和做市商信息、修改真实交易数据等方式,向公司隐瞒交易价差。夫妻两使用不法手段完成过券交易26笔,通过中某信托账户截留资金602万余元。

  类似以权谋私的案例还有“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16年至2019年间,胡某作为“光某安石”首席运营官,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对新某大中心项目招投标具有决策权,杨某华、肖某、汪某辉作为受光某安石委派执行新某大中心项目建设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对工程招投标和建设有具体管理的职权。

  其中,为中某公司承揽新某大中心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现金贿赂,胡某收受人民币40万元、美元4万元;杨某华收受人民币350万元;肖某收受人民币50万元;汪某辉收受人民币80万元、欧元5万元。四人收受钱款后,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项目投标和后续工程建设结算谋取利益,

  在“郭某挪用资金”案例中,2015年3月至7月,“安徽亚某公司”及胡某波等8名自然人以2735万元认购“富邦1号”,而郭某违反约定,擅自将其中2285万余元资金转入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账户。而后,将120万余元归还该私募基金到期的投资者,2165万余元转入郭某个人账户和实际控制的其他账户。

  今年12月26日,在“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分别介绍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

  未来,负责人表示将从下面三个方面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一是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三是助推行业治理。